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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可提取公积金交保障房租金

作者:智兴 发布时间:2013-11-05 查看次数(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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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房谁来投资建设,保障对象和标准如何,什么情况下应该退出住房保障,骗租骗购保障房有何处罚……10月31日,由省政府召开的《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会上,这些保障房方面颇为关注的问题全部明确,并于今日开始实施。


承租人可购买部分产权


    新规对于保障房出售有着严格的规定,等到租住保障房达到一定年限后,承租家庭可以按照政府定价购买、出售。


    从政府手中购买保障房,承租人可以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部分产权。出售价格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确定。但是,购买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自行转让承购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购买人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全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取得全部产权的,应当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补交政府产权部分价款;上市交易的,按照产权比例享受交易收益,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保障房可提公积金付租金


    一般来说,提取公积金必须要购买商品房才行,新规对于租赁保障房的,规定也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办法规定,一旦承租人承担的租金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单位或个人也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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