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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操作流程

作者:中深力 发布时间:2019-01-04 查看次数(15771)

标签: nbsp 扣除 附加 专项 申报 信息 大病 所得 个人所得税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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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现将专项附加扣除个人信息采集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手机APP填报信息的操作流程


      1、在手机应用商店搜索并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 ,下载后,打开APP,填写“工作地或常住地”;


      2、进入个人中心注册,选择“人脸识别认证注册”。若选择“大厅注册码注册”需要纳税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前往本地办税服务厅申请;


      3、注册成功后,在首页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里选择已达条件的项目分别填报信息;


      4、以子女教育信息为例,按照基本信息-教育信息-设置扣除比例-申报方式的流程填写;申报方式有二种,“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希望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希望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有以下情形的,可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①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事项

 

      1、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不包括大病医疗扣除的,大病医疗扣除只在汇算清缴时办理申请扣除。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才能办理。


      2、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时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3、请认真阅读《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及相关解读,了解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及标准,勿填错信息。分摊比例申报后一年内无法更改。申报材料将留存备查,申报情况将纳入税务机关诚信名单。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附件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深圳市中深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深圳税务                福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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