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
我公司现有一员工因在岗位上工作不开心,请了几次事假,经沟通后来上了几天班,之后又以“左肾挫伤”需中药调理(左肾挫伤是请事假前一个月骑摩托车与小车相檫,但没有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或依据)为由请了三个月的病假;此后,我公司的一些员工经常以感冒或头疼等小病效仿。请问,对于这类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对于员工“小病大养”,我公司该如何操作才可以尽量避免或杜绝呢?
【分析及应对办法】
针对该员工,贵公司可以要求其进行工伤鉴定。如果认定为工伤,便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果不是工伤,那就只能享受一般的病假待遇。根据贵公司的描述,该员工没有交通事故处理材料,既不能证明是交通事故,也不能证明是不是非主责,因此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比较小。那么,该员工就只能享受一般的病假待遇了。此时该员工有一定的医疗期,根据有关规定:员工提交了有效的医院证明的,公司应批假,此时需保证其医疗期待遇,不能随便辞退。当然,协商解除和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的,不受此限。这些情况都没有出现的,根据员工可以享有的医疗期,待医疗期满后,员工仍不能来上班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在给其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公司也可以单方面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对于“小病大养”等情况,要完全避免或杜绝并不容易,这不仅要看一个公司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企业文化,还要看这个公司员工的处理态度。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公司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
第一,公司可以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来加以避免。例如严格请假制度和请假流程:请病假的,要有某一级别以上医院的证明(不要仅仅指定少数几家医院);请假多少天以上要有什么级别主管的签字同意(比如三天及以下的,部门经理签字同意;三天至七天的,人事部经理签字同意;七天以上的,总经理签字同意);可以建立病假探访机制;也可以要求病假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等,并在规章中规定不合程序请假的属于违纪行为或者按旷工处理,积累到什么程度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单方辞退等,防止员工“小病大养”。
第二,对病假工资进行控制。很多员工小病大养,就是因为病假期间可以享受到不错的工资待遇。此时可以将病假工资降到最低,让员工得不到太多的工资(在江苏,可以直接支付最低工资的80%),防止员工“小病大养”。
第三,从企业文化上入手。之前提到的两点都只能防止,并不能完全杜绝。要杜绝,还要从公司的企业文化着手,正确引导,让员工热爱企业,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最终真正杜绝员工“小病大养”的不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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