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最近引发争议不断。
一些地方尝试大病提取公积金,支持者认为这是“人性化之举”,反对者则觉得纯属“拆东墙补西墙”。面对“提取难”、“范围窄”、“门槛高”、“收益低”,人们不禁感慨,“有钱花不得,眼睁睁看着贬值,实乃人生一大憾事”,甚至有人质疑公积金已然成了“劫贫济富”的工具。
曾经给不少人带来实惠的公积金,现在为何饱受诟病?更有观点认为,公积金已经到了讨论存废去留的时候。本报记者对话了该观点的持有者——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钟茂初教授。
“公积金制度的资金互助目标早已有名无实”
记者:前些年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人都表示确实从中获益,但近年来,对公积金的质疑声却越来越多,您认为主要由哪些原因造成?
钟茂初: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在于建立一种国家支持的社会互助购房基金,通过民众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采取金融互助的方式,提高全民的购房支付能力,同时也促进住房分配体制的转变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进而推动住房建设。公积金出台时的设想是,职工工作到40岁左右才有可能购房,而购房之前的一段时期缴存的公积金就可为其他人提供互助资金。
然而时过境迁,住房分配制度已经改变,购买住房的贷款制度也基本完善。公积金制度的资金互助目标早已有名无实。
因为每个人都设法尽早使用,那么谁都无法“借用”到别人的资金,而只能是各自使用自己账户的资金。另外,由于中国人偏好于购买自有住房而不愿意租房,所以人们刚参加工作就考虑购房。只要购房,那么他就预支了他未来的公积金,根本不可能再为他人提供互助资金。再者,每个人工作30年左右,贷款25年左右。每个人都设法贷款或支取,根本无法“互助”。
记者:有观点认为,目前住房公积金具有“劫贫济富”的嫌疑,造成了很多不公平,在您看来,是否存在这样的问题?
钟茂初:在现行的公积金运行机制下,缴纳的公积金如果不设法尽早使用的话,几乎就是一笔强制性的超长期存款,并且手续更繁琐、收益更低。
无力购房的低收入者被强制性地缴存公积金,供中高收入者低廉地使用公积金贷款,而这些无力购房者还要承受利息损失,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这样的制度安排对于已有自有住房者和无意愿购买住房者,也是不公平的。
另外,由于政策上的漏洞,使得公积金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变相福利,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一,导致职工总收入的差距越拉越大。
“公积金的年利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是极其不合理的”
记者:公积金的年利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也就意味着公积金“躺着缩水”,存在贬值风险,您如何看待这样一个问题?
钟茂初:公积金的年利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是极其不合理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既然公积金限制了存取自由性,那么就应当在收益方面给予适当的补偿,而现在的政策规定却是相反的。
没有及时使用公积金的民众,承受了政策的不公平。在法理上来说,公积金属于个人资金,这就不同于国家有一定投入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另外,公积金属于可以获取正常收益的个人资金,也不能用分摊一定风险损失的保险金来对比。
公积金的年利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也从一个方面真实地反映了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资金运营能力远低于专业的金融机构,或者说公积金管理部门这个半官方的机构大大增加了资金运营成本,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
记者:关于公积金取用不便的问题也饱受诟病,据了解,公积金套现业务已经成了一个地下产业链,中介帮忙造假、伪造资料,然后收提取人中介费,例如前段时间曝出的“取10万元公积金,中介要价4300元”,您怎么看待各地频繁出现的“公积金套现”现象?
钟茂初:基于前面所说的原因,每一个缴存公积金的民众,内心都不愿为他人提供“互助金”,所以,都有尽可能地使用或提取自己账户中的公积金的意愿。由于提取制度的限制,使得未购房者这一提取意愿无法实现。但这种“需求”总是存在的,也正是这种“需求”强化了公积金套现“业务”的繁荣。
对于无法使用公积金的民众而言,通过一些提取公积金的中介公司套现的方式,肯定是违反现行法规的。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的制度对于不购房民众和虽然购房而没有使用公积金的民众是不公平的。制度没有为那些长久没有购房意愿的民众设定合理合法的公积金提取渠道和使用渠道。
如果任由公积金提现泛滥,那么每个公积金缴存者的账户都很难留存“互助金”,公积金资金就会出现流动性紧张,而公积金流动性紧张后,政府部门又不得不提高职工的缴存比例。这样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缴存比例越高,强制性缴存额就越多,人们就越有意愿寻找套现途径;套现越多,公积金越容易出现流动性紧张,公积金使用就会越难,进一步加剧公积金违规套现。
“公积金制度应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
记者:最近有报道称,一些地方尝试大病提取公积金,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有人觉得这样做是人性化之举,也有人认为这是拆东墙补西墙,您怎么看?
钟茂初:我主张把公积金制度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公积金的使用不能限于住房保障,而要把范围扩大到购房、治病、养老、互助和子女教育等方面。
可以说,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相互联动是低收入群体的迫切需要。很浅显的例子,当某人因疾病得不到救治而生命垂危之际,大笔的公积金对他来说还有什么意义,此时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允许他们提前支取用于医疗支出,这样才是符合民众切实利益的。
所以,当某些低收入社会成员,出现疾病治疗、遭遇意外、子女教育、再就业、家庭困难等急需资金的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他们合理使用这一互助资金,这样才是以人为本的合理制度,才符合民众切实利益。
一些地方尝试大病提取公积金的政策,对于公积金制度而言,如果明确了并入社会保障的改革方向,那么是可喜的探索。如果没有并入社会保障的预期方向,那么,对于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必然是不利的。
“无论公积金制度存废与否,必须取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到,“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对此,您有哪些具体的建议?在您看来,公积金未来的出路在哪里?
钟茂初: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没有多少理由使之继续存在下去。并且,越延续,累积的问题会越来越多,越延续,就会越来越难以为继。公积金制度及其管理制度理应适时地退出,决策部门应及时讨论这一制度的退出机制。
鉴于公积金制度已经运行了多年,不可能突然地终止,需要探讨妥善的善后办法。我的建议是,把公积金转入社会保障资金账户,这样一来,也有利于做实社会保障账户。
对于已有住房贷款者(无论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银行贷款),其公积金缴存应自动转为还款,其他公积金全部转为社会保障资金。资金拥有者可以自主用于子女教育、医疗、养老、再就业等方面,逐步淡化其住房保障职能。在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和运营监管的同时,也可以使这一部分资金得到同等力度的监管。
无论公积金制度存废与否,其管理制度必须改变,必须取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有各单位的公积金管理人员)完全是增加管理成本、增加资金风险、增加寻租机会的环节,没有必要存在。
再者,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实上在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又形成了一个具有金融职能的机构,法制方面也存在障碍。即使公积金制度继续存在下去,公积金也完全可以交由专业的金融机构作专户管理。
数读
■累积发放公积金贷款615119笔,金额2168.02亿元
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为例,截至2012年12月底,当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81659笔,金额517.19亿元,回收金额122.44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615119笔,金额2168.02亿元,回收金额898.27亿元,余额1269.75亿元。
■80万贷款20年,合计少还22万余元
按照央行公布的最新利率,公积金贷款5年以上利率为4.50%,商业贷款5年以上利率为6.55%。以80万元贷款额20年期、等额均还方式为例,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5061.2元,本息合计1214688元;商业贷款月均还款5988.16元,本息合计1437157.81元。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每月少还约927元,20年合计少还22万余元。
■公积金挪用新纪录:11.25亿元
1999年9月到2004年1月,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骗取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共计44笔,涉案资金约1.2亿元,在当时被称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
2013年5月,吉林省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车世刚在离任审计时,被查出与部分下属涉嫌违法挪用住房公积金11.25亿元,创下全国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的新纪录。
■公积金提取中介费:10%到25%
据报道,自2010年起,一犯罪团伙在广州收买银行员工以及出租屋管理中心人员,非法提取公积金,不到两年半,共涉嫌为他人非法套取住房公积金1470宗,总计金额高达6942万余元。另有记者调查发现,取20万元公积金,一家中介开口就要“剥”走3万元,并声称:“服务费10%到25%,这是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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