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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安翰威特浅析养老金新政

作者:智兴 发布时间:2013-12-12 查看次数(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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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12月6日发布财税[2013]10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政策进一步偏向建立养老金第二支柱。在新的规定下,企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延迟纳税(既退休领取时纳税)的优惠。


    · 企业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缴费比例视计划设计,按之前企业年金的规定,企业缴费不得高于员工上一年工资总额的8.33%。


    · 个人缴费: 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 投资收益: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年金的领取: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对于已经实施的企业年金,尤其是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在年金领取时,也做了相应的调整以避免双重征税, 具体操作为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怡安翰威特观察到,企业年金成了中国员工福利科目上唯一获得税收减免优惠的项目,这势必将进一步推动企业从全面薪酬角度考虑薪酬投资回报最大化的问题:


    · 企业年金自2006年建立以来,发展规模和速度一直低于预期,主要原因之一为缺乏相应的个人优惠。 本次年金的税收调整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有望快速推动我国年金市场的发展。对于一个月收入为RMB12,000的员工,假设企业缴费部分为工资的8%, 个人缴费为4%,他将有12%的免税收入(既每月1440元)进入年金账户。而当员工每月退休领取年金时,低于个税缴费基数的部分将免除个人所得税。


    · 根据怡安翰威特2013年最新公布的人力资本调研结果,我国全行业2013年的薪酬增长为8.5%;建立补充养老的企业仅为23.2%, 年金税优的推出有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国员工“现金为王”的状态,让企业从全面薪酬福利的角度考虑员工的吸引和留用。


    · 税优政策调整后的企业年金使它在很大程度上更像美国的401(k)计划。但像其他的合规计划一样,年金的设计和实施考虑政策的合规性,如计划必须面向全员,员工必须缴费,计划要获得工会和地方社保局的审批,员工只有退休后才能领取等限制。企业要根据现有的人才管理框架,选择匹配自己独特雇主品牌的的补充养老政策,并纳入全面薪酬体系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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