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工在施工时从高空坠落致残,工程承包商李某不遵医嘱护理,反而将其锁在工棚,后受害人精神失常。
案情:
2010年,受害人龚某到浙江省桐乡市工程承包商李某处打工。同年8月22日,龚某在六楼刷墙时,因脚下竹梯打滑,从高处坠落摔下。事故后,龚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其背部椎体压缩性骨折。龚某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医生要求龚某继续卧床进行腰背肌功能训练,一个月内禁止自行坐立及下床。 龚某受伤后,李某没有立即通知龚某家人,也没遵医嘱护理龚某,而是把龚某安排在工棚内休息,将工棚门反锁长达7天。后龚某将工棚门打烂,并无故殴打他人。在警方干预下,李某将龚某送回老家。龚某在老家打砸财物,还将其父亲和邻居打伤。经确诊,龚某为精神分裂症。2010年10月,龚某经治愈出院。经鉴定,龚某为椎体压缩性骨折,系八级伤残,且精神分裂症与外伤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参与度约占50%。
判决: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被判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费用67250多元。
评析:
龚某、李某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李某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又无安全生产设施,导致龚某摔伤致残,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龚某摔伤后心理受到强烈刺激,加上李某没及时通知其家人,也没适当护理龚某,致使龚某发生精神分裂症。龚某治疗精神分裂症所支付的费用,李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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