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10月,李某到某制衣厂从事仓库保管工作,2010年8月1日,李某提前1个月向某制衣厂口头提出辞职请求,2010年8月31日李某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此,李某于2010年11月1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和加班工资等。后不服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制衣厂支付2008年8月3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2849元及加班工资等。
评析:
一、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如果之后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则二倍工资截止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则二倍工资截止满一年的前一日。之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已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因此,此种情形下的二倍工资最长计算为11个月。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规定了三种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没有法定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二倍工资截止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将不受11个月的限制。
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自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一年期间的限制。但是,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究其性质不同于劳动报酬,因此,不能适用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即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或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期间为一年。
本案中,因某制衣厂与李某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终止,则应当自2008年2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累计11个月),即李某主张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08年2月1日起算,并截止于2010年1月1日前(针对最后一个月即2008年12月的二倍工资),现李某于2010年11月11日始提起仲裁请求,已超过1年的仲裁申请期限,又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情形,故该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并且《劳动合同法》已考虑客观情况给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因此,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强调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积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则要面对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劳动者在请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时,也应注意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以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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