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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胡来”职场孕妈可以说不

作者:智兴 发布时间:2014-03-17 查看次数(2116)

标签: 职场 孕妈 调岗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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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部分职场女性不可避免地面临怀孕生子阶段。在这个特殊阶段,职场孕妈该如何维权?


    怀孕期间,单位能单方调岗降薪吗?


    小唐是一家IT公司的员工,入职一年后,小唐由于表现出色被聘任为产品经理并签订了书面聘任协议。不久,小唐发现自己怀孕了。由于孕吐严重,小唐请了半个月的病假。然而,等小唐休完病假回公司后,却得到了一份关于自己的任免决定。决定中写道,由于小唐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免去其产品经理的职务,工资也从9000元降到了5000元。


    法官释法:小唐遇到的问题在实践中时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在知晓女职工怀孕后,常常以照顾女职工为名,单方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降低女职工的薪资,借此来降低用工成本,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所以,即便单位确实是出于保护孕期女职工进行调岗和调薪,也需要在与女职工协商的前提下进行。


    由于小唐和公司签订的聘任协议中明确岗位为产品经理,且为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故公司在小唐怀孕期间未经协商免除其职务,属于单方变更劳务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怀孕后被辞退,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刘女士是一名物业公司的老员工,年近40岁的她近来被查出怀孕。因高龄怀孕,刘女士有先兆流产等症状无法正常工作。由于刘女士请假时公司人事经理不在,她便将病假条留置在单位,并发送了电子邮件申请病假,此后未再上班。20天后,刘女士收到了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由于刘女士旷工,长期未到岗工作,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将其辞退。


    法官释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应当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消失。因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如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


    由于职场孕妈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往往被部分用人单位视为“负担”,以种种借口,如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职位调整等违法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严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利和生存权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孕妈们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没上生育保险,医药费能报吗?


    小张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总监,近来,小张喜得一子,却发现因为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她无法报销生育的医疗费用、也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当小张找到公司负责人理论时,公司负责人却说,当时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已经离职了,是因为那位员工的疏忽,和公司无关。


    法官释法:根据有关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生产期间的工资。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未按照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该规定的标准支付。


    由于小张所在的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小张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小张无法报销生育费用、领取产假工资,应由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对生育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对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责任,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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