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从下月开始进行调整。
据介绍,此次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97元的,调整到289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17元的,调整到231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738元的,调整到1738元。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此次调整涉及2013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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