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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露天作业人员不高温也有高温费

作者:智兴 发布时间:2014-06-26 查看次数(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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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份不是高温天,露天作业有没有高温费?近来,很多露天作业的企业员工向相关部门了解领取高温费的相关政策。昨天,劳动法专家劳坛工作室主任谈育明重申,企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6月至9月即使不是高温天,也照给高温费。目前,上海6月至9月,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2011年市人保局、市总工会下发的有关通知明确,企业每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与每天的实际气温无关。


    谈育明指出,高温津贴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提前发放,但不应该过了高温季节后再发放。同时,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针对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津贴的问题。谈育明指出,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津贴。企业不执行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员工可向工会组织或劳动行政部门反映,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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