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篇文章在网络和微信朋友圈里热传,题目叫《帮你算笔账,退休后再活27年才不白交社保》,不少人有此疑问。9月23日,东莞市社保局召开说明会,澄清网传说法,社保局也举了一例说明东莞的情况,假如一劳动者按社平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17年,只需3年8个月领取到的金额就相当于返还个人和单位的缴纳总额,以10年计算,投资年收益率达19.21%。
社保部门还介绍,目前养老金全国转移渠道通畅,不存在东莞参保、离莞后等于白交的情况,呼吁劳动者为了当前生活和将来的保障,自觉参保、自觉维权。
买养老保险亏了?
这篇叫《帮你算笔账,退休后再活27年才不白交社保》一文里算账称,以单位缴纳部分占工资的20%、个人缴纳部分占工资的8%来计算,假如北京白领小王的月薪是10000元,连续交满30年养老金。那么他交的总额是:10000×28%×30×12=100万,个人缴纳部分是29万。
按照平均寿命74岁,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为14年168个月。文章由此算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第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为290000元/168月=1700元;第二部分是统筹账户养老金,为上一年社平工资4672元×30%(交30年就乘30%)=1400元,总共领取1700+1400=3100元/月。
按照这一计算,小王需要27年才能拿回缴纳的100万本金,也就是要活到87岁。
不少读者看到文章后咨询,真的是这样吗?
在东莞市社保局的说明会上,社保部门澄清了这一说法。首先按照规定,个人账户参保人自己缴纳的金额,未退休前身故或退休后身故,家属都可一次性领回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此外,企业或村(社区)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家属可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可领取一次性救济费。按照目前标准,社保基金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为15036元。因此,从个人账户来说,并不存在“如果仅仅活过了平均寿命,可以肯定你交社保亏大啦”的情况。
那么,如果算上单位缴纳的统筹账户金额,情况又如何?社保局也举了一实例说明东莞的情况,假如一劳动者按社平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17年,只需3年8个月领取到的金额就相当于返还个人和单位的缴纳总额,以10年计算,投资年收益率达19.21%。
按照例子,袁先生退休年份为2014年7月,他从1997年7月1日参保至2014年6月1日,退休前缴费累计203个月,每月均按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个人缴费总额为14341.08元,单位缴费总额为20253元,两部分共计34594.08元。
袁先生领取社保的情况为,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每月可领取养老金802.17元。在不考虑养老金随通胀上调等因素,假设养老金维持目前水平,袁先生领取18个月(约1年6个月)后,领取的金额累计为14439.06元,相当于返还个人缴纳的金额。领取44个月(约3年8个月)后,领取的金额累计35295.48元,相当于返还个人和单位缴纳的总额。
袁先生的例子还显示,缴纳34594.08元,在维持目前水平的情况下,10年后可累计领取101073.42元,投资年收益率达19.21%。若按实际情况养老金每年增长,投资年收益率将更高。
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15年怎办?
记者了解到,还有不少职工认为如果在东莞缴纳年限未满15年就离开东莞,到异地工作或回家乡,就意味着在东莞缴的钱就白交了。社保局负责人表示,职工在离莞时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和单位缴交的(缴费基数的12%)金额转移到新工作地或家乡。其中,转移的个人账户部分与转入地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则记入转入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大家还很关心,如何确定养老保险退休领取地。上述负责人解释,广东省范围内,应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的,若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则以最后参保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所属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还有一种情况,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缴费年限未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即缴费累计不满十五年),不少员工之前没有参保,现在到了50岁左右,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参保没有意义呢?
社保局负责人表示,情况并非如此。从他们掌握的情况来看,只要具备劳动条件,很多用人单位还是愿意雇佣超过退休年龄的熟练工。即使缴费年限未满15年,在退休时仍可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将养老保险转移回户籍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申请延缴。
按照规定,广东省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经本人及用人单位申请,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继续缴费(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非广东省户籍参保人在东莞市已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原参保单位在其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继续聘用并且愿意继续为其缴费的(不能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缴费),可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继续延缴社会养老保险的书面申请,通过按月延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继续聘用的,员工一样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地或待遇领取地申请延缴,直至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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