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基亚通信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无固定期合同员工万先生在回家奔丧后,被以旷工3天为由辞退。万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期间工资10.2万余元,被仲裁委及一审法院驳回。昨天,二中院终审改判,支持万先生诉求。
一审:法院支持仲裁委判员工败诉
2012年5月16日,诺基亚公司发出变更万先生的直线经理为张某的邮件。2012年8月22日,张某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万先生次日搬至望京办公地。8月24日,万先生发出邮件声明其仍在酒仙桥办公。当日,万先生因岳母去世,回湖南老家处理丧事,于8月28日返回北京。
2012年9月5日,公司以万先生“不遵守直线经理指示及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万先生于2013年6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总计10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102400元。仲裁委驳回了万先生的请求。
万先生随后向法院起诉。他说,首先,他认为张某并没有变更为其直线经理,他对通过邮件发出的通知有疑问,并向多人核实,但没有得到答复。
其次,岳母去世后,他在休假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和公司申请了丧假。公司的请假规定是在员工出示相关证明后可以享受6天的丧假,他不清楚相关证明是什么,发出邮件询问了多名相关负责人,均无明确回复,于是,他把工作交给同事就回老家了。
一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仲裁结果,判决万先生败诉。万先生又向市二中院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员工全部诉求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诺基亚公司与万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对于此次人事变更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万先生,在万先生难以确认并向公司提出质疑时,公司并未履行有效的告知义务。且张某发出的搬家通知亦属于电子扫描件的情况下,万先生未执行搬家决定,并要求公司提供正式的书面通知,并无不当。
万先生在休假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说明了其要休假,并要求相关人员告知需如何办理请假手续,但相关人员并未明确答复,公司的员工手册对此亦未明确说明。公司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万先生在收到搬家通知后,虽在电子邮件中表示拒绝,但并未停止工作,因此不应认定为旷工。诺基亚公司并未催促万先生尽快搬家,既没有关闭万先生的原办公场所,也没有告知其若不到新办公地点上班将按旷工处理,而直接认定万先生旷工,向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不当。
综上,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万先生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终审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所做判决不当,予以纠正。
无固定期合同不是“铁饭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但是,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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