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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员工追索薪酬可“一裁终局” 只有劳动者可申请

作者:中深力 发布时间:2016-05-25 查看次数(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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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金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以及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召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新闻发布会,强调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的结果满意,劳动争议案件就能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不用再进行诉讼,有效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仲裁效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裁两审”诉累之痛


  据了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制度。但在劳动争议处理实务中,终局裁决制度并未完全达到立法者所预期的简化程序、避免诉累、大幅度减少劳动争议诉讼等理想效果。


  为发挥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作用,本市结合劳动争议处理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


  只有劳动者可申请


  此外,“一裁终局”还有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不能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终局裁决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另外,如果是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规定的,也适用终局裁决。


  需要提醒的是,有两种情形在“一裁终局”之外。第一种是同一个仲裁裁决中,既含有终局裁决事项,又含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另一种是对劳动关系存疑的案件。这两类案件都不适用终局裁决。


  对“一裁终局”的裁决,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出现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情形的,可以在裁决书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果劳动者不服裁决,也可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时间必须是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三成案件将适用


  据统计,发生在北京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量多年来一直处于全国的前三位,去年全市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71303件。今年1至4月,全市共受理案件28222件,其中,涉及劳动报酬的占总数的69%,居各类案件之首,共计19000多件;另外,解除劳动合同经补偿金案件和赔偿金案件5000多件。


  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北京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案件将达到30%,这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减少法律程序,尽快恢复劳动者被侵犯的利益将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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