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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常回家看看”今起入法 国人入境将走专门通道

作者:智兴 发布时间:2013-07-30 查看次数(2756)

标签: 老年人 权益 保障法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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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连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批新法律法规开始正式施行。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今年7月1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7月1日起与《劳动合同法》同时实施。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相应规定。


    针对“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实施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新增“常回家看看”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新增“常回家看看”等对老年人的利好内容。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


    由于“不孝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清官难断家务事”,外界又不便介入。针对这一现象,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另外,由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也将自今日起实施。两部新规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此前有媒体报道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被故意虐待事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出现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或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民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职生助学金政策进一步明晰化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此前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两个细则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自此得到进一步明晰化。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根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国人入境走专门通道


    《出境入境管理法》——这部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权利息息相关、与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管理密切相连的法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将同时废止,我国的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将掀开新的一页。


    根据新的出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进出国门将设专门通道,华侨护照在国内可以等同于“身份证”使用。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也就是说,7月1日起,签发外国居留证件和下一步出入境管理工作签发生物签证采集申请人指纹信息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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