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工单位:
根据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开始调整,现将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调整2013年度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的通知》转发,请各用工单位按具体缴费标准做好调整工作。
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18元,最低缴费标准为16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14754元。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
深圳市智兴人力资源实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深人社发〔2013〕120号
附件2:粤人社函〔2013〕2185号
关于调整2013年度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3〕120号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每年7月1日起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本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010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4918元)。因此,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4918元/月的标准计算。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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