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昆山某电子公司去年委托律师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公司员工程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2011年底到2012年,共11个月工资,累计6万多元。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律师的情况是:员工程某2006年进入公司工作,合同签到2011年。合同期满后,程某继续在公司任职,之后由于公司人事调动,工作交接上出现纰漏,现任人事主管也不清楚合同是否续签,也无法找到2011年之后的劳动合同。交谈中,律师了解到,公司对员工的劳动合同有在劳动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去劳动部门查询,果然查到了2011年之后一批劳动合同的备案记录,程某的名字也在其中。
【律师分析】
员工程某一直在公司正常工作,社保由公司照常缴纳,工资福利照常发放,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并未给员工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且劳动部门能够查询到公司的合同备案,证明公司当时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因为保管不善致使遗失,不应仅以公司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过分苛责,致使员工获得不当利益,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与立法初衷。
后仲裁庭采纳了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程某的仲裁申请。
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过程中,发生纰漏是常有的事情。倘若遗失了劳动合同,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签订过书面合同的事实,员工主张起来,是很难避免支付双倍工资的损失的。该公司能够胜诉,有一定的运气成分,劳动部门的合同备案加上律师的努力,最终得以避免了无谓的损失。
法律链接:
苏州中院《意见》第三条: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抗辩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可以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记录作为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
【中国劳动咨询网专家意见】
本案存在一个疑点,就是公司与程某到底有没有续订2011年以后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已经与程某续订了劳动合同,是“因为保管不善致使遗失”,程某在不知道自己与公司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为保管不善致使遗失”的前提下,按照常理应该不会就公司没有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索要双倍工资的。公司方也不能确定已经与程某续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仅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记录作为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侥幸胜诉。笔者宁可相信该公司根本没有与程某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亮点之一是惩罚用人单位违法的的利益归劳动者,无疑对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守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因为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过份对立,使劳资双方都有利用法律条文,算计对方的过错而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悖劳动合同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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