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随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通俗地讲,工伤认定是定性,劳动能力鉴定是定量。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决定着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量的大小。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由于地方保护等很多因素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法让当事人满意。那么,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
案情:
2007年10月16日,湖北籍农民工王某在三原某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遭受身体伤害,经医疗诊断为:1、左孟氏骨折,2、右桡骨茎突及舟状骨骨折,3、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4、双上肢广泛皮肤碾挫伤,5、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后申诉人虽经手术治疗,但仍留下严重残疾。
2008年1月21日,三原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后王某于2008年4月2日向三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因未做劳动能力鉴定三原县劳动仲裁委中止审理。王某在家休养直到2008年12月5日至15日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2009年3月10日,王某鉴于伤情稳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09年5月6日,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王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王某不服,找律师代理王某向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经检查鉴定,2009年6月6日,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七级。
评析:
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一方面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另一方面有权申请复查鉴定。可以通过这两个途径依法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上一主题: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
下一主题:浮动工资不考核,如何发放 |
延伸阅读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