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苟某2010年8月14日进入上海一家咨询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合同约定薪酬为每月5000元,另外在项目期间,浮动工资为5000-20000元/月。2010年12月13日因为双方在工作上产生争议,公司强行解除了苟某的合同。在苟某工作期间,为了避税,只有2000元是按照工资名目打入其银行卡,其余款项包括项目薪酬均是以费用报销的名义打入其银行卡。浮动工资实际支付了2个月计9400元,其余尚未支付。苟某认为报销发放的不是工资和浮动工资,每个月只发放了2000元工资。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2000元;2、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的项目薪酬80000元。
庭审中,苟某提供劳动合同以证明其应发工资数额,提供银行查询记录证明其实际发放工资数额,提供4个项目的合同证明其实际参与的项目和时间。对于银行发放清单上的报销只认可是出差到项目和项目上所发生的费用报销。
公司对第一项请求的抗辩是,公司已经以报销形式支付了剩余工资,但是未提供报销单据;对第二项请求的抗辩是,已经支付了2个月项目的浮动工资,为了避税才以报销名义转帐。另两个项目因为苟某表现不好,经考核无法获得浮动工资,但是提供的考核制度未经苟某签名确认,而且没有提供对苟某的考核表,后来又说是合伙人自己决定的。
判决:
法院认为银行转帐记录中有名义为“工资”的钱款,如果依公司所述,“费用”也是工资,则公司无需在银行打款名目中区别“工资”和“费用”,而且公司没有提供报销凭单等证据证明确属报销,并且也未阐明所谓已发放的2个月的浮动工资9400元是如何考核得出的,因此,法院采信苟某的主张,9400元为报销款,其余所谓以报销名义发放每月工资也无法得到证实,亦采信苟某的主张,公司应该支付工资差额12000元。
虽然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浮动工资为每月5000-20000元,具体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项目经理在项目中的具体表现而定,但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清楚工资的组成部分、浮动工资的考核标准。但实际操作中,不作考核,随意支付,虽主张苟某表现不好,无法取得后两个项目的浮动工资,却未举证证明。以上均反映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混乱的现象,由于公司的原因致使苟某在系争四个项目中可取得的浮动工资的具体金额无法确定,所以法院取约定的最高金额支持苟某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的项目浮动工资80000元。
评析:
1、很多公司为了避免个税,给劳动者更多现金,把工资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在个税减除费用范围内的以“工资”名义发放,其余部分或者以现金发放或者以“报销”名义发放。这就给公司留下隐患,给某些恶意劳动者以可乘之机。本来是做好事最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劳动者还可能去税务局举报公司,所以该代扣代缴个税的就按照规定来,不要以为替劳动者省了钱就会感谢你。
社保也是,很多公司和员工约定不缴社保并补偿现金,但之后如果产生矛盾,劳动者还是可以要求补缴社保,对于补偿的现金如果无法证明是社保的补偿,这部分补偿的现金也是无法要求返还的,这样公司就只有打掉牙齿往肚里咽!
2、对于考核工资,一定要有考核制度,而且书面的考核制度一定要让劳动者签名确认,这样才对劳动者生效。有了制度不能高高挂起,在实际计算绩效工资时要按照制度进行书面考核,即使劳动者不签名也要有这个程序。否则,制度形同虚设也是没用的。这个案子,如果公司制定考核项目和标准,量化考核指标和浮动工资的关系,我相信法官也不会直接按照浮动工资最高约定支持苟某。
3、这个案子的公司败诉还在于不配合法院提供报销凭单。即使报销单据都是假的,但如果劳动者说不出报销用途,法院很可能会采信公司的抗辩-名为报销,实为工资和浮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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