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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派出所被判赔8万

作者:智兴 发布时间:2014-01-13 查看次数(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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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北京市民刘某因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退休手续,但保管其档案的派出所却把档案给丢失了。


  据刘某介绍,他1991年被单位除名,单位将他的档案移交到某派出所。2010年,经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办理退休。刘某去派出所查找档案,却被告知档案已丢失。因为没有档案,刘某至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刘某诉到法院,要求派出所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判决:


  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派出所赔偿刘某8万元。


  评析:


  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办理调动、聘用、核算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及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派出所接收了刘某的档案,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由于档案遗失,使刘某无法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同时由于刘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依靠劳动获取基本收入,使得刘某目前的基本生存及养老问题均面临困境,该损失后果的形成,派出所负有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派出所赔偿刘某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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