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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起深圳失业保险金提高至1446元

作者:智兴 发布时间:2014-02-13 查看次数(2721)

标签: 失业保险 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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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增加了。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2月起,失业保险金从原来的每月1280元提高至每月1446元。在深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自愿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户籍人员和外来劳务工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挂钩”。2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每月1600元提高至1808元。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新计算基数1808元计算,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1446.4元失业保险金,比以前的1280元提高了166元。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待遇?据了解,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一是在深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也就是非“自愿失业”;三是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失业保险的缴费也有变化,按照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按月缴纳。按照1808元的新缴费基数计算,2月1日起,单位每月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36.16元,个人缴纳18.08元,总缴费为54.24元。


    市社保局提醒,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保证银行账户资金足额划扣,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影响参保及待遇享受。


    此外,随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2月1日起按照新的标准执行。具体为:按照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月1日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线”为1808元,按此计算,单位每月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低于235.04元,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低于144.64元,总缴费不得低于37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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