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确定为1年,并要求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或考试,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将取消聘任。昨日,《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公布,自10月22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
对于试用期1年的标准,《办法》进行了分类细化,称新招聘公务员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顺试用期。其中包括,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办理公务员报到之日起1年半内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记者看到,《办法》规定,除招聘职位另有约定外,用人机关与新招聘公务员应当订立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聘期为3年,包括试用期。同时,为了加大公务员培养力度,《办法》要求试用期的公务员应参加初任、专门业务等培训,培训考试、考核的结果不合格的,可以安排1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用人机关应当在结果确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取消聘任手续。
不过,记者了解到,深圳试点公务员分类改革、探索聘任制公务员模式以来,现有聘任制公务员超3000人,目前并无人因培训考试不合格而遭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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