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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后却签“实习协议”该怎么算?

作者:智兴 发布时间:2013-07-10 查看次数(3332)

标签: 毕业 实习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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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今年已年满30周岁的陈锋(化名)几年前来到省城,在一所大学参加函授学习,并于2011年7月毕业。同年8月29日,合肥某信息技术公司按其实习生的身份与他签订了一份《实习协议》,协议约定,陈锋在该公司的实习期限为1年,每月实习津贴1200元。该协议还对解除与终止协议的情况作了相关规定。

 

协议签订以后,陈锋即在公司负责互联网团购工作,工作期间其按该公司一般劳动者的待遇领取工资,月平均工资约2500元,但并未购买保险。

 

陈锋在工作满三个月以后,向该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该公司提交有关材料,由于公司方面一直没有给予答复,其于2012年6月正式离开公司,并于同年7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补办社会保险、支付10个月双倍工资250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

 

同年9月,劳动仲裁委裁决合肥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陈锋经济补偿金、补办保险并支付双倍工资。

 

由于对仲裁裁决不服,该公司又向瑶海区法院提出诉请,请求法院支持用人单位无需为陈锋购买保险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实习协议,但该协议的内容主要是向在校学生提供学习和社会实践的机会,而陈锋在签订协议时已经取得大学毕业证,具备就业资格,所以这份协议应属无效协议。陈锋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在合肥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肥某信息技术公司支付陈锋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合计27500元,并为其购买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实习可能是每一位大学生参加正式工作之前的必走之路,这种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

 

本案虽属特例,不能涵盖所有的大学实习生,但也具备一定的警示意义。当前,大学的毕业季即将来临,学子们找工作的脚步也越来越急迫。他们在面临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法官提醒毕业生,就业、实习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保留好工资条等各种证明文件,为可能的维权做准备。另外,不少单位都要求毕业生提前到岗参加工作,但实习不能等同于试用期或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实习待遇与入职后的待遇也不相同。除此之外,针对部分要求签署服务期的企业,约定往往带有不平等的特点,毕业生应慎签这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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