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3个月前,我根据一家公司的招聘广告投递简历应聘后,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向我发送了合同文本,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我同样以手机短信方式回复同意,并于次日前往公司报到上班,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纸质书面劳动合同。
近日,由于我觉得该项工作不适合自己,于是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虽同意我辞职,但拒绝支付双倍工资,理由是手机短信就是书面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
手机短信也可以成为书面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并未对什么是“书面劳动合同”作出界定,但《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即数据电文也是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而数据电文当然包括了手机短信。
在公司通过短信向你发送具有合同必备条款的合同文本后,除非你不同意或者要求重新协商、更改,短信内容才不会生效,而你完全接受甚至前往报到上班,表明彼此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虽然双方并没有履行纸质签字、盖章形式,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所必需的条款,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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