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简 介
我公司携手深圳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一款商业保险——团体人身意外险,每人每月8元人民币以记名的方式投保。该款保险责任全面,包含了团体意外伤害身故和伤残十级、意外伤害医疗赔付或住院的补贴给付。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可以免费办理变更、新增和减退保手续。欢迎新老顾客来电咨询、购买,联系电话:0755-25561815
团体人身意外险承保方案
被保险人
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组合方案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险种介绍
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件,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因意外伤害而支出的经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社保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医药费用,对于一次事故中直接用于治疗的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每次治疗以300元为限)、输血费,敷料费,等医疗费用1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报销。
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以及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进行的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但在保险期间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金以180天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操作细则及理赔服务
承保操作
首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每一被保险人的资料(投保人须提供盖章确认的资料原件),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受益人姓名,在缴纳保险费后,保单正式生效。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理赔材料详见下表:
申请项目 | 应备文件 |
1、理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伤残鉴定原件 4、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死亡证明 6、户口注销证明 7、病历、门诊药品费用清单(或处方) 相应医疗检查化验报告、长短期医嘱 8、门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明细清单 9、入、出院证明 10、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长短期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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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 害残疾 | 1.2.3.4 | |
意外伤 害身故 | 1.2.4.5.6 | |
意外伤 害医疗 | 1.2.4.7 8.10.11 | |
附加住院补贴 | 1.2.9.10. |
注:理赔资料提供的原则是被保险人尽量将所有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医疗单据、医疗报告、各种证明等保存完整并提供给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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