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劳务派遣业务
二、设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提交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公司章程。(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当年度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年度及之前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提交原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提交原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8、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文书表格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受理决定书
3、不予受理决定书
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
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不予延续决定书
8、不予变更决定书
六、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划分
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2427号)和《深圳市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工作方案》(深人社发〔2013〕81号)的规定,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人力资源局和各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受理注册地在本辖区内的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及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八、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和申报时间限制,符合条件予以审批。
九、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十、各区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部门及联系电话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 82917656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 25438389
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 26576148
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关系科 25228429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就业促进科 27664830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法制科 28917009
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劳动关系科 23421877
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劳动管理科 85209370
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劳动监察科 23336155
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劳动管理科 2833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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