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994年11月4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经挤性裁减人员规定》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依据《劳动法》第27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3447号)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_[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同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阿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如果不具备裁员条件,在裁员程序中将会被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及劳动行政部门驳回;如果具备了裁员条件而不符合裁员的程序。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使裁员决定被撤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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