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王某被北京市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元。王某当时对这个试用期工资并没有在意。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得知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1260元。于是,他找到单位的人事部门要求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的人事部门表示,需要找领导商量后才能决定。
几天之后,单位的人事部门明确答复王某,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于试用期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试用期结束的正式职工。王某对于单位人事部门的答复感到不解。
法官释法
法律人士表示,试用期内职工的工资标准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是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家单位以最低工资不适用试用期员工的说法是不合法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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