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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11-29 查看次数(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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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押劳动者身份证、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答:《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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