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11-29 查看次数(1434)

+ 关注   + 收藏

问: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分享到:
评论(0)
  • 发表评论

推荐信息

内容导航
博客微信
行政商务
招聘求职
关于我们
管理培训
主要客户
管理顾问
劳务派遣
员工家园
业务外包
新闻中心
关注我们
QQ空间
人人网
Linkedin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合作媒体
搜搜
百度
谷歌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2013 深圳市中深力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030173号

运行 0.41374 秒,用内存 1.3 MB,数据库 13 次,用时 0.57296 秒,文件读写 14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