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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11-29 查看次数(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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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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