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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11-29 查看次数(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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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哪些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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