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历年深圳的养老保险法规文件、实施时间、缴费比例?
答:(1)《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83〕214号),1983年11月18日起实施。
侨资、外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职工,以企业支付的劳动服务费的25%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工资总额的20%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
(2)《深圳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深府〔1985〕178号),1985年9月1日起实施,工资总额20%提取退休基金。
(3)《深圳市临时工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深府〔1987〕10号),1987年3月1日起实施,企业按25.5元缴纳,个人按3元缴纳社会劳动保险金。
(4)《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1992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缴纳11%,个人缴纳5%。
(5)《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1996年7月1日起实施,深圳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9%缴纳,其中,员工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企业缴纳15%,员工缴纳4%;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的,企业缴纳14%,员工缴纳5%。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0%缴纳,企业缴纳7%,个人缴纳3%。
(6)《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7%缴纳,其中员工缴纳5%,企业缴纳12%;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0%缴纳,其中员工缴纳3%,企业缴纳7%。
(7)《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1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2月1日起实施。缴费比例为13%,其中企业缴纳8%,员工缴纳5%。
(8)《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6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缴费比例为18%,其中企业缴纳10%,员工缴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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