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12-05 查看次数(1752)
问:招工、随迁、购房入户深圳户籍的参保人,在原户籍地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现在已经与深圳的养老保险金合并,其之前的年限是否也可视为在深圳的缴费年限?
答:暂时不可以。按照现行我市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招工、随迁、买房入深圳户籍的参保人,其之前在内地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能视为在深圳的缴费年限。这与国家《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需要通过深圳市人大修改我市的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待条例修订后,此类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