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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递延纳税破冰 优惠力度仍须提高

作者:智兴 发布时间:2013-12-12 查看次数(2551)

标签: 年金 工资 计税 基数 缴费 职工 个人 养老保险 个人所得税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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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国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作为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年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让业界为之振奋的同时,也让各方对有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之称的年金制度心生期待,此举让我国距离实现养老保障“三条腿”平稳走路的目标更进一步。


  “毫无疑问,《通知》的发布有助于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是一个好的开端。”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陈秉正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随着发展,《通知》中明确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力度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优惠力度须逐步提高


  按照《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年金单位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付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工资收入上限。《通知》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设区城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在陈秉正看来,4%的计税基数对职工和企业而言,力度都有限。尤其是4%的计税基数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10%—15%的计税基数而言,仍有较大提升空间;300%的上限设置,则是为了避免高收入人群通过这种方式过多避税。


  陈秉正以北京一名月收入达一万元,年收入超十万元的职工收入标准为记者算了一笔账:比如按照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0元为缴费基数,按300%的上限计算即9000元,9000元的4%仅为360元。这就意味着,这名职工每月仅能有360元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样的激励作用是相对有限的。”陈秉正表示,因此,优惠力度如果能逐步提高,肯定会更有利于年金制度的推开,当然,这要随着国家税收征收和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逐步实现。


  现状:年金制度发展缓慢


  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共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属政府主导,税前列支;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为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自愿建立;第三支柱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一直以来,我国年金制度仅对企业等单位缴纳部分进行一定比例的税前列支,个人缴纳部分无税收优惠,而《通知》正是终结了个人缴纳无优惠的时代。”陈秉正介绍,实际上,作为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年金制度并不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也不是一个保险计划,其属性为信托计划。


  陈秉正表示,设计企业年金计划的目的,是让职工将来退休后能够领取一部分收入作为收入来源之一。“早在2004年,清华大学的一份预测指出,到2010年,企业年金的市场规模将达到一万亿元甚至更多,但实际发展却相差甚远。”陈秉正说。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至2013年第二季度,我国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为59362家,仅占全国实有企业总数的0.4%;参加职工1957.3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累计达到5366.65亿元,实际运作金额为5161.4亿元。目前,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占全部职工比重还不到10%。


  另据相关统计显示,自我国拉开公共退休金制度全面改革序幕以来,在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中,一直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充当主力军。截至2010年年底,国际通行的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占我国养老金总资产比例仅为10.5%;至于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占比几乎接近于零。


  原因:三大原因导致发展滞后


  对于当前我国年金制度发展缓慢的现实原因,陈秉正对本报记者分析称,原因主要来自税收优惠、企业自身以及制度设计等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长期呼吁个人缴费无优惠的政策呼吁,经过《通知》的发布可谓得到了较好解决,至少是拉开了政策提升个人参与年金计划积极性的序幕。“但这并不是最主要的原因。”陈秉正说。


  第二,企业自身的原因才是主要原因,即企业自身特别是中小企业,并没有参与这项计划的想法。陈秉正解释称,企业为员工缴付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意味着经营压力更大。一些竞争及市场化程度较高、经营压力原本很大的企业,主观上不愿意,客观上也未必拥有这样的能力负担缴费压力,这就导致了企业的积极性不会很高。


  第三,企业年金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需要企业和四类机构打交道,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资金托管人等“四种人”。


  “比如银行是资金托管人;养老保险公司或者资产管理公司都可看作为资产管理人等。”陈秉正说,这就导致企业贯彻企业年金制度,必须要和不同金融机构打交道,对企业而言,难免会觉得制度过于复杂。


  建议:提升单位缴费积极性至关重要


  对于当前我国在贯彻落实年金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陈秉正建议,应该有针对性地寻找解决办法,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提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毕竟,企业是我国年金制度贯彻落实的主体。


  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企业明晰解决员工退休保障的重要意义,促其主动提升加强员工福利体系建设力度。“通过加大宣传,让企业了解企业年金制度,引导员工自身主动呼吁加入企业年金制度。”陈秉正说,当前来看,让更多企业和员工了解何为企业年金,何为年金制度至关重要。


  其次,采取可行措施吸引广大中小企业参与到企业年金制度中来。在陈秉正看来,不同于大型企业动辄拥有几万名员工的规模,中小企业自身难以独立参与和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因此,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开发区管委会、劳务外派机构等,将有兴趣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需求集纳,有组织地实施企业年金制度,选择受托人、资产管理人等。”陈秉正说。


  “近年来,主动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大多都是处于垄断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民营企业,而中小型企业对此则少有问津。”陈秉正认为,中小企业不妨以 《通知》发布释放对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利好为契机,为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主动作为,虽任重道远,但破冰行动尤其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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