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4-02-18 查看次数(2482)
问: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可以不亲自为之。
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1)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4)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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