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4-02-18 查看次数(2660)
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提请仲裁是否受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
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仲裁申请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申请恢复实行时效制度,时效期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用人单位不付或少付劳动报酬”相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就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