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的有关要求,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意见》要求,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要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特别要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案范围;同时,要规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保全、执行等程序衔接。《意见》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建立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通过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联合培训等制度,不断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意见》的出台,对于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提升争议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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