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少退休人员曾投诉,在内地工作有20多年的工龄,来到深圳参保后,这部分工龄没有计发待遇。而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对不少问题并未明确,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细则》对条例进行补充。昨日,深圳市社保局详解《实施细则》:内地非经调入人员的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为0 .4。
深圳市社保局昨日提醒,对《条例》实施之日到本细则实施之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明确养老待遇重新计发,就高不就低,需补发的养老金将全部补发。据悉,涉及人群将达7万余人。
视同缴费年限应缴保险由政府承担
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怎么计算?
“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参保人仍是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说,如员工在当地建立个人缴费制度时已离开单位,其之前的工龄按国家规定不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则不能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有人担心,如果内地人员调入深圳后,工龄算作缴费年限,这部分待遇由养老基金支付,则一直在深圳参保的人员很吃亏。黄险峰解释,这个担心没有必要,因为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出钱。
符合规定的也可“买工龄”
在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已自行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人员,企业已没有发放退休金责任的这些人员,其工龄也就不能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广东省针对本省户籍人员采取的办法,是个人补缴工龄时段的养老保险费,即“买工龄”。为此,深圳在实施细则中也规定,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户籍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相关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等于深圳也可以‘买工龄’。”黄险峰说。
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为0.4
根据《实施细则》,深圳按0.4计算非调入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月缴费指数。
“国家政策规定,转移人员异地缴费年限应由待遇领取地按照当地的工资水平予以重核缴费指数,即以参保人缴费工资除以待遇领取地对应时段的月平均工资。”黄险峰介绍,但由于参保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的实际缴费工资,广东省对于省内人员计算办法是:以广东省个人账户建立时(1994年1月)“转出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深圳于1992年8月建立个人账户,深圳按广东省的办法计算外省转入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按“1991年转出地的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同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早期来深圳人员大多来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上述几个省份1991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与深圳市1991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比较,得出的平均比值为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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