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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不是解约 单位拒缴社保违法

作者:智兴 发布时间:2013-07-15 查看次数(2237)

标签: 待岗 解约 拒缴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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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后因企业原因,用人单位于2012年10月通知职工待岗等通知至今。

 

    同时,用人单位因为未正常经营,停缴了职工的社会保险,且不再支付生活费。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没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也没与职工做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和转移劳动关系。职工等待通知上班状态一直延续下来。

 

    上周,该单位职工打算就单位上述做法申请仲裁,遂咨询,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仍然存续还是已经到期自行终止?如何确定调解仲裁的申请表的?

    【分析】

 

    法律人士指出, 2012年10月,单位因自身原因通知职工回家待岗,等通知上班。这就使职工处于一种没有截止期限的待岗状态,也就是说,没有其它足以停止待岗状态的事由和行为,待岗状态将无限期延续。倘若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则待岗状态停止,同时劳动关系结束。可用人单位恰恰没有这样做,加之用人单位于通知之始,并未言明待岗到合同约定终止期限时为止,使得劳动关系和待岗状态得以延续。

 

    2013年1月1日至今职工虽然未提供劳动,并非是职工因为劳动合同到期拒绝提供劳动,而是被动的延续待岗。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和上述事实,劳动关系自合同到期自行终止的说法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另外,职工在主张权利时,还不能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7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不能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职工确实因为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须向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陈明理由,办理或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关系时,方可请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于前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则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职工支付二倍工资并续签劳动合同。此外,单位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必须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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