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后 仍然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
老陈2006年2月应聘进入某单位从事清洁工作,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3月初的一天,老陈在工作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中段骨折,随后住院治疗。老陈受伤住院治疗期间,自己先支付了医疗费2万元。当年5月,社保部门认定老陈为工伤。11月,老陈被鉴定为八级伤残,鉴定费320元由老陈先行支付。老陈受伤后,未到单位上班,单位也未向其发放工伤待遇。12月,老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2012年12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老陈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委调解,用人单位向仲裁委提出与老陈自行协商,仲裁委同意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12月下旬,老陈与用人单位在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事项上达成一致,约定了支付时间,并签订了书面和解协议。老陈向仲裁委申请撤回仲裁。仲裁委同意,依法作出裁定。2013年1月,用人单位依约向老陈支付上述款项。
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老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请后,用人单位表示愿意自行协商解决,双方达成了一致。仲裁委遂根据法律规定,同意老陈撤回仲裁申请。